清軌君說紀法 | 第四十三課《誣告陷害終害己》
【案情簡介】
沈某某,中共黨員,桐鄉(xiāng)市某國企管理人員。2019年至2021年,沈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某國企銷售車庫所得款人民幣24.9萬元。2022年3月,沈某某因涉嫌貪污罪被立案調查。在被調查過程中,沈某某捏造虛假事實,交代其系經過時任分管領導孫某某同意后出售車庫,并將銷售所得款交給孫某某,意圖將責任推卸給孫某某以逃避查處。后經辦案人員思想教育,沈某某承認了自己的錯誤,并對自己的貪污行為供認不諱。
【分歧意見】
上述案例中,對于沈某某捏造虛假事實,意圖通過陷害他人來逃避查處的行為該如何認定,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沈某某對抗組織審查,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并意圖捏造虛假事實,通過陷害他人來逃避查處,應認定為違反政治紀律的違紀行為。
第二種意見認為:沈某某蓄意捏造虛假犯罪事實告發(fā)他人,其行為涉嫌誣告陷害罪,但情節(jié)輕微,根據《刑法》第十三條、《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應依法追究沈某某的黨紀責任。
【釋紀說法】
經分析,采取第二種意見。誣告陷害違紀違法行為與犯罪行為的共同之處在于行為人都存在故意捏造虛假事實予以告發(fā)的行為。主要區(qū)別在于:
一是看事實性質。第一種意見認為,沈某某向審查調查組檢舉時任分管領導孫某某時,虛構了孫某某指使其私自出售車庫并自己占有所得款的事實,沈某某的上述做法向組織提供了虛假情況,屬于對抗組織審查的違紀行為。我們認為,從沈某某捏造事實的性質來看,其捏造的不是一般違紀違法事實,而是涉嫌犯罪的行為,可能會對被誣告陷害人員造成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嚴重后果,不能簡單地以對抗組織審查來定性處理。
二是看主觀意圖。第一種意見認為,沈某某身為中共黨員,政治品行惡劣,有意陷害他人,造成不良影響,屬于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我們認為,應根據行為人捏造事實的內容來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如果捏造事實屬于不涉及違法犯罪的內容,只是黨紀禁止的內容,一般認為其意圖是使他人受到錯誤的紀律處理,屬于誣告陷害違紀行為。如果行為人捏造他人涉嫌犯罪的事實且向監(jiān)察機關告發(fā),其意圖是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涉嫌誣告陷害罪。本案中,沈某某將自己所涉貪污犯罪事實推卸給其時任分管領導孫某某,意圖讓自己逃避查處而讓孫某某受到刑事追究,已涉嫌誣告陷害罪。
三是看情節(jié)輕重。根據我國刑法規(guī)定,蓄意捏造虛假犯罪事實告發(fā)他人并不一定構成犯罪,在結果上必須達到情節(jié)嚴重,才構成誣告陷害罪。情節(jié)嚴重一般是指捏造嚴重的犯罪事實進行告發(fā)、誣陷行為采用的手段惡劣、多次誣陷他人或者誣陷多人,造成比較嚴重后果等。如果捏造犯罪事實進行告發(fā)但情節(jié)不是很嚴重的,可根據《刑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不作為犯罪處理,對行為人按一般違紀違法行為對待并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本案中,沈某某捏造嚴重的犯罪事實進行告發(fā),已涉嫌誣告陷害罪,但其能在調查過程中便如實澄清相關事實,積極配合調查,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可不作為犯罪處理。因沈某某同時涉嫌貪污罪,最終被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執(zhí)紀者說】
誣告陷害違紀違法行為與誣告陷害犯罪行為在事實性質、主觀意圖、情節(jié)輕重等方面都有不同,執(zhí)紀執(zhí)法中要區(qū)別對待,恰當處理,不枉不縱。干部群眾也要依據法律正確行使舉報權力,如實舉報和反映問題,維護信訪秩序,營造良好政治生態(tài)。
(來源:嘉興市紀委市監(jiān)委網站)